收购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收购报告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16号》的规定,本收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3308维多利亚检测线路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在3308维多利亚检测线路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重整指长春中院以(2020)吉01破5号之九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森工集团、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次收购指长白山森工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重整完成后其将直接持有森工集团60%的股权,成为森工集团的控股股东,从而间接取得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吉林森工泉阳林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308维多利亚检测线路30.93%股份,对3308维多利亚检测线路实施控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