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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出台
信息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发布日期:2015-06-16      浏览次数:9744次
      6月9日,国家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国有林场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等级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推动中央6号文件政策落地的实质举措。
      针对岗位类别设置,《意见》明确国有林场管理岗位是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国有林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国有林场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国有林场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代管乡镇、村的国有林场,加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5%,可相应核减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5%,可相应核减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鼓励国有林场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针对岗位等级设置,《意见》明确了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有林场的功能、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1∶4∶5。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加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中、初的结构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国有林场。小型国有林场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国有林场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2%左右。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特设岗位因是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不受国有林场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针对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意见》明确了国有林场应根据其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国有林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强调,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有林场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意见》要求各方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地处偏远、工作艰苦的客观情况,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工作。各级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林场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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